作為學生,簽約后可以違約,在填報志愿時未將簽約學校填報為唯一第一志愿即可視為違約。同時因為簽約本身并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不需要繳納違約金,但極個別學校規(guī)定不同。違約金一般不高。例如學生與A學校簽約后,B學校又來簽,B比A好很多,學生可以毀約,錄取以學生填報志愿為主。但是不到萬不得已,不要違約,這牽扯到個人信譽問題。
作為學校,在顧及自身聲譽和其他因素的前提下,一旦簽約是不會毀約,因此簽約時非常慎重,學校會利用不同的簽約類型來吸引不同程度的學生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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