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教育部針對部分省市見義勇為行為最高獎勵20分,有些人就提出了疑問,見義勇為的確難能可貴,可是見義勇為獎勵是否有必要列入高考加分獎勵?會不會有學生根本沒有能力去救人,因為提倡加分而盲目施救,那么出現(xiàn)事故誰該負責呢?大家對這樣的疑問做出了討論。
有人認為不應該提倡未滿18歲的公民見義勇為。因為,他們還沒有成年,本身受法律保護,不宜鼓勵他們從事危險的事。再者,他們閱歷不豐富,對事情的發(fā)展沒有足夠的預見能力,處置不當,或搭上自己的生命,或事與愿違,把事情弄糟,反而不利于保護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尤其在高考加分政策的刺激下,如果有的學生不顧個人能力去逞強,一旦學生失誤,家長要追究責任,誰對學生的生命負責?是政府部門,還是學校,抑或是高考加分制度?
取消高考加分政策、促進教育公平的語境下,應該盡可能取消高考加分,包括對見義勇為的加分獎勵。同時,見義勇為又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事。再者,即使有的人有見義勇為的好心,卻沒有見義勇為的身體條件和能力,想見義勇為而不能,只能眼睜睜看著別人搶了見義勇為的加分機會,對這些學生來說是不公平的。事實上,公平來說,加分政策應該是建立在大家都有條件做到、而愿不愿意做的問題上較高低,而不是在其他方面。
見義勇為本來屬于社會范疇的概念,應該由成年公民去完成,獎勵也應該是社會性質的,不能把一項事關社會公平的問題摻一些“雜質”進來,攪渾水事小,破壞教育公平、引發(fā)公平焦慮事大。筆者認為,見義勇為加分,重在社會榮譽和必要的物質獎勵以及人文關懷。因為見義勇為往往有人受傷,需要大筆醫(yī)藥費,有的人可能落下殘廢,喪失工作能力,需要社會援助和托底,才不會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況且,如果學生見義勇為受傷,同樣需要社會資助醫(yī)藥費,需要社會獎勵,如果高考又加分,等于受到了雙重獎勵,顯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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