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guī)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后,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并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qū)、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件系統(tǒng)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采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于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yōu)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yè)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并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fā)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jiān)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fā)生的違規(guī)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guī)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yè)標準和教師教育課程標準,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準,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準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guī)定,研發(fā)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tǒng);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jiān)督、檢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