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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憲法考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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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由于司法考試涉及內(nèi)容較多,需要考生全面復習,重點掌握。唯學小編應考生需求,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試憲法考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內(nèi)容,全面細致的將重要知識點進行了總結(jié),望考生認真復習。

(一)性質(zh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和決定國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二)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軍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各少數(shù)民族都應該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1人。

(三)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jié)束后一年內(nèi),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會議制度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1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2.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2個月內(nèi)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在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于會議的準備事項。在會議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并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fā)表意見。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5.主席團負責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法律 敎育 網(wǎng)

6.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jīng)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在必要的時候,經(jīng)主席團和各代表團團長會議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五)全國人大的職權

1.修改憲法和監(jiān)督憲法實施

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全國人大還有權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決定和罷免

(1)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大會主席團提名,由大會投票表決。

(2)全國人大有權根據(jù)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4.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

(1)審查和批準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2)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3) 批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建制;

(4) 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

(5) 決定戰(zhàn)爭與和平問題。

5.對其它國家機關予以監(jiān)督

由全國人大選舉產(chǎn)生的機關都由全國人大來監(jiān)督。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是目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這些機關實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

6.其他應由它行使的職權。

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有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以概括的方式為全國人大處理這些新問題提供了憲法依據(jù)。

(六)詢問和質(zhì)詢

1.詢問。是指人大代表在審議有關報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問題,以便進一步了解情況。有關部門應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2.質(zhì)詢。是人大代表向有關部門就政策性的重大問題提出質(zhì)問或監(jiān)督性意見。質(zhì)詢應按法定程序進行。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zhì)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zhì)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zhì)詢機關的領導人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zhì)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提質(zhì)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另外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25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屬于接受質(zhì)詢的對象。

【注意】質(zhì)詢案的提出主體和質(zhì)詢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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