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發(fā)布的《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同時廢止。
唯學網小編希望您認真閱讀注冊造價工程師的詳細辦法。另外有一點需要明確,有造價師證書的就叫造價師,沒注冊就不能做相關工作,只有拿到單位注冊以后才能從事相關工作也才能稱得上注冊造價工程師,所以造價工程師職業(yè)資格證書不是注冊造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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