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員考試指南:哪些情形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實施查封、扣押
國家質檢總局于2008年6月25日公布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管理規(guī)定》(總局第108號令),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該規(guī)定所稱的查封、扣押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強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實施查封、扣押:
(一)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書面審查、現(xiàn)場查驗、感官檢查或者初步檢測后有證據證明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huán)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
(二)非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抽查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huán)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yè)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
(五)在涉及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中,存在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