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還有一段時間,唯學小編應廣大考生需求,特整理了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的試題,希望考生能夠每日一練,加強鞏固,切不可放松警惕,以免影響最終的司法考試。小編提醒考生,唯有踏踏實實堅持到最后,方能取得成功。具體試題如下所示: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fā)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xù)。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
鑫榮公司成立后業(yè)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
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fā)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xù)。
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xù)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
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
問題:
1.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3.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
4.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
5.丁與戊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答案:
1.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shù)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
2.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guī)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guī)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4.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xù),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
5.丁、戊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lián)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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