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持續(xù)信息公開制度
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5.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公開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競價交易提供保障,即時公布證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證券交易所對在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jiān)控,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進行監(jiān)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6.信息披露的虛假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關于信息披露文件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四類:發(fā)行人及公司發(fā)起人;發(fā)行人的重要職員,包括董事、監(jiān)事、經理及在文件中簽章的其他職員;注冊會計師、律師、工程師、評估師或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證券公司。
(1)發(fā)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在招募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yè)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3)證券交易所、證券業(yè)協會或者其他證券業(yè)自律性組織作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4)發(fā)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專業(yè)性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yè)自律性組織在向證券監(jiān)管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書中作出虛假陳述。
(二)操縱市場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是指某一組織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yōu)勢,或者濫用職權,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1.操縱市場的行為方式
(1)虛買虛賣。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創(chuàng)造證券交易的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創(chuàng)造市場虛假繁榮、誘導公眾投資者盲目跟進從而達到影響市場行情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客觀上達成交易,但證券未交割、財產所有權未轉移。在證券市場上,虛買虛賣的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是交易雙方同時委托同一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都作相互應買應賣,但其間并無證券或款項的交割行為;第二種是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托給兩家經紀商,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但所有權并未發(fā)生實質性轉移;第三種手法是投機者(稱為做手)先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伙買進,繼而又將證券退還給做手,取回價款的行為。
(2)合謀。是指行為人欲影響市場行情而與他人同謀,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按對方委托的內容,在同一時間、地點,以同等數量和價格反向委托,并達成交易的行為。其要件是交易雙方有通謀行為,委托在時間、價格、數量上具有相似性。
(3)連續(xù)交易操縱。是指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而自行或與一個或更多的人連續(xù)買賣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蓄意造成證券交易繁榮現象的行為。構成連續(xù)交易操縱的要件有兩個:一個是連續(xù)交易導致一定的市場表象或價格的變化;另一個是行為者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
2.操縱市場行為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聯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3.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jiān)管
(1)事前監(jiān)
(2)事后救濟。是指證券管理機構對市場操縱行為者的處理及操縱者對受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三)欺詐行為欺詐客戶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證券管理法規(guī),在證券發(fā)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從事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1.欺詐客戶行為(1)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業(yè)務和代理業(yè)務混合操作;(2)證券經營機構違背代理人的指令為其買賣證券;(3)證券經營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證券交易場所業(yè)務規(guī)則的規(guī)定處理證券買賣委托;
(4)證券經營機構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被代理人提供證券買賣書面確認文件;
(5)證券登記、清算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本機構業(yè)務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理清算、交割、過戶、登記手續(xù);
(6)證券登記、清算機構擅自將顧客委托保管的證券用作抵押;
(7)證券經營機構以多獲取傭金為目的,誘導顧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者在客戶的賬戶上翻炒證券;
(8)發(fā)行人或者發(fā)行代理人將證券出售給投資者時,未向其提供招募說明書;(9)證券經營機構保證客戶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等等。2.對欺詐客戶行為的監(jiān)管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證券發(fā)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客戶。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或清算機構以及其他各類從事證券業(yè)的機構有欺詐客戶行為的,將根據不同情況,限制或者暫停證券業(yè)務及其他處罰。因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內幕交易所謂內幕交易,又稱知內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fā)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1.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發(fā)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發(fā)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人員;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2.內幕信息
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公司營業(yè)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3.內幕交易的行為方式內幕交易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行為主體知悉公司內幕信息,且從事有價證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償轉讓行為,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
4.對內幕交易的監(jiān)管
內幕交易行為包括: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并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
根據《辦法》規(guī)定,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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