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初中階段: 天津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天津市其他學校借讀。非天津市戶口,在天津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初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天津市借讀: 一、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天津市的親屬監(jiān)護的; 二、父母雙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天津市的親屬監(jiān)護的; 三、有天津市居住地公安機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 申請在天津市借讀的普通初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雙方工作單位證明、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2、學生學籍所在學校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3、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系天津市初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后將相關材料報區(qū)縣教育局審查,審查后再報送市教委審批。 天津市到外省市借讀的學生,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可向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到外省市借讀的手續(xù),學籍由學籍校保留。學生在外地借讀超過一學年,應提前到學籍所在校續(xù)辦借讀手續(xù),未經學校批準學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讀。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在天津市借讀。具備戶籍證明、暫住證明、住房證明、務工證明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所在區(qū)縣教育局負責安排到公辦學校借讀。 批準在天津市借讀的學生,允許參加天津市初中畢業(yè)生學業(yè)水平考試和學業(yè)水平考查,需要在天津市繼續(xù)升學的學生,只能報考招收外省市學生的中職類學校。不能參加普通高中的錄取。 高中階段: 借讀是指取得某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在學籍校保留學籍的前提下,到其他學校就讀。借讀生離開借讀學校時,由借讀學校發(fā)給借讀證明,注明學習成績和在校表現。 天津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天津市其他學校借讀。 在天津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普通高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天津市借讀: 一、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天津市的親屬監(jiān)護的; 二、父母雙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天津市的親屬監(jiān)護的; 三、有天津市居住地公安機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 申請在天津市借讀的普通高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雙方工作單位證明或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二、學生學籍所在省級(學籍已下放到地市級的,需提供地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三、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系天津市高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后負責將相關材料報區(qū)縣教育局審批,并報送市教委備案。 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生到外省市借讀的,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后,可在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保留學籍手續(xù)。在外省市借讀超過一學年,應到學籍校續(xù)辦借讀手續(xù)。 未經批準擅自外出借讀的學生,學校有權取消其學籍。在外省市借讀的學生最遲于高三年級第一學期末返回學籍校,并持有外省借讀學校開具的學習成績證明辦理相關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