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凡經(jīng)低合金鋼試件考試合格者,即認為同時具有低碳鋼焊接之技能。
4.13 凡經(jīng)使用堿性焊條考試合格者,即認為同時具有酸性焊條焊接之技能。
第五章 考試用材料
5.1焊工考試所用鋼材、管材和焊接材料均應符合本局所頒布的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2考試試件的鋼種應和焊工所要焊的產(chǎn)品鋼種相同。
5.3考試用的焊接材料,應與母材匹配。
第六章 試件和試樣要求 (略)
第七章 試驗與評定
7.1各考試科目的彎曲試驗項目及數(shù)量見第四章表4.4(1)~4.4(3),其試樣尺寸應符合第六章6.5條的規(guī)定。
7.2試件經(jīng)外觀檢查合格后,方可切取試樣。
7.3試樣應采用機械加工方法切取。若用氣割方法,則每側(cè)應留有不少于5mm的機加工余量。
7.4焊縫增強高和墊板應采用機械加工方法加工至與母材軋制面齊平,不得去除焊縫邊緣的咬邊。
7.5 彎曲試驗用的壓模外形尺寸見圖6.6。如果采用滾輪裝置彎曲,必須保證滾軸中心位置不受滑移。彎曲試樣旋轉(zhuǎn)要平,受力要均勻,彎曲要緩慢,試樣應一次彎曲成型。
7.6 彎曲后,試樣的受拉面,在任何方向上,不得有超過3mm的裂紋或其他張開性缺陷。
7.7焊縫外觀檢查要求:
(1)焊縫表面應是原始狀態(tài);焊縫邊緣應圓滑過渡到母材。
(2)焊縫表面不得有裂紋、未溶合、夾渣、氣孔和焊瘤等缺陷。
(3)焊縫咬邊深度不得大于0.5mm;焊縫兩側(cè)咬邊總長度:試板不超過焊縫全長的10%,管子不超過焊縫全長的20%。
(4)不加墊板的試件焊接后,一般不允許有未焊透,但允許有深度不超過0.lOt(t為試樣厚度),且不大于1.5mm,總長度不超過焊縫全長10%的局部內(nèi)凹。
(5)不加墊環(huán)管子的根部焊瘤不得大于3mm。
(6)焊縫外形尺寸要求:焊縫增強高:平焊位置不得大于3mm,其他位置不得大于4mm。焊縫寬度:每側(cè)不得大于坡口寬度2mm。
(7)考試試件外觀檢查合格后,在取樣部位應打上本局ZC鋼印標志。
第八章 復試與重新考試
8.1在每一考試科目中,有一個試樣不合格,可允許在原試件上雙倍取樣進行復試。復試的結(jié)果全部合格,則該科目為合格。
8.2 在每一考試科目中,有2個試樣不合格,則該科目為不合格,且不允許復試。
8.3 不合格的考試科目,允許在一個月內(nèi)進行一次該科目的補考。補考的全部試樣合格才算該科目合格。
8.4 焊工在考試中只有部分科目不合格,經(jīng)補考仍不合格者,僅可承認其考試合格的科目,并發(fā)給相應的合格證書,在實際工作中只允許從事考試合格科目的焊接工作。
8.5焊工考試科目全部不合格,應在一個月后重新考試。
8.6 凡試件由于加工不當,或存在非焊接原因造成的缺陷時,則該試件作廢,并重新焊接。
第九章 有效期限
9.1 Ⅰ、Ⅱ、Ⅲ(Ⅰp、Ⅱp、Ⅲp)類焊工的合格證書有效期自發(fā)證之日起為三年;自動焊工、定位焊工的合格證書長期有效。
9.2焊工在有效期滿之前,應重新進行考試。經(jīng)考試合格,再取得有效期三年。
9.3焊工在有效期內(nèi),焊接質(zhì)量一貫優(yōu)良,經(jīng)考試委員會審定,報本局認可,可予免試并延長有效期三年。
9.4焊工考試合格后,如連續(xù)六個月未從事焊接工作,應重新考試。
第十章 證書和標志
10.1焊工考試合格后,由本局發(fā)給《焊工合格證書》(證書格式見附件一)。
10.2《焊工合格證書》封面顏色分為:Ⅰ類為綠色,Ⅱ類為藍色;Ⅲ類為紅色。自動焊工為橫色,定位焊工為棕色。
10.3焊工考試結(jié)果,由考試委員會填寫焊工考試登記表及匯總表,焊工考試匯總表由本局蓋章認可(登記表格式見附件二,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三)。
10.4焊工應嚴格遵守《焊工合格證書》所規(guī)定的工作范圍進行焊接。
10.5焊工在工作時,檢驗人員或驗船師有權檢查焊工的合格證書。
10.6焊工應佩帶具有操作類別及工作范圍的標志,標志顏色和證書顏色相同(標志符號見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