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jié)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的特點主要有:(1)只對特定自然資源征稅;(2)調節(jié)資源的級差收益;(3)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二、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和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三、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我國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涉及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包括:
1.原油;
2.天然氣;
3.煤炭;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
四、資源稅的稅目與稅額
(一)資源稅稅目及幅度稅額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即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F行資源稅稅目、稅額主要根據資源稅應稅產品類別和納稅人開采資源的行業(yè)特點設置。
(二)幾種主要應稅礦產品適用單位稅額的調整
1.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
2.資源稅適用單位稅額的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資源稅適用稅額確定的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guī)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3.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一般規(guī)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對于連續(xù)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六、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二)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七、資源稅的稅收減免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米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八、資源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期限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1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