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題
3.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招標項目概況中編列項目概算1000萬元人民幣。 理由:應該編列資金來源、出資比例、資金落實情況。
(2)不妥之處:邀請的投標供應商由采購人指定。
理由:應該從資格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名單中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選擇邀請3家以上的投標人。
(3)不妥之處: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具有兩個以上A縣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業(yè)績。
理由:禁止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及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4)不妥之處: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為15萬元人民幣。
理由:《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6條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規(guī)定的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
(5)不妥之處:投標截止時間為2011年5月25日10時。
理由:自發(fā)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即投標文件編制時間)不少于20天。
(6)不妥之處:開標時間為2011年5月25日11時。
理由: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7)不妥之處:評標辦法中的綜合評價法的權重。
理由:綜合評價法應當對每一項評價內(nèi)容賦予相應的權重,其中價格權重小計不得低于30%,技術權重小計不得高于60%。
第四題
1.該項目施工招標方式不妥當。
理由: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jīng)批準才可采用邀請招標。
2.施工企業(yè)修改報價的行為不妥當。
理由:招標人與投標人不得就實質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
3.該項目施工招標中標通知書上注明的進場開工時間與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允許不一致。 理由:可能會有客觀原因的存在。
4.該項目施工招標文件中有關投標保證金的規(guī)定不妥當。 理由: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5.該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無效。
理由:開標后,招標人與C企業(yè)進行了多次談判并達成一致,隨后C企業(yè)將投標報價修改,中標無效。
6.招標人對C企業(yè)投標保證金的處置妥當。
理由: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7.如合同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條款,招標人要起訴施工企業(yè),主張損害賠償,應該向施工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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